(2016)鲁16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076号原告陈某。汉族。被告岳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