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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076号原告陈某。汉族。被告岳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