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珍,常玉和,李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赢灏,伊通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57年10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常玉和,男,1964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志贤,女,1957年3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