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6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俞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俞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2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程嘉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俞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执民字第625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1日10时至2016年4月12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俞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买受人白忠明(身份证号:××)以1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俞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奥迪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白忠明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白忠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白忠明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如有违章记录,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强制注销该车辆的抵押登记及该车辆的原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