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海江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江,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31号申请人陈海江,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0年9月4日生,职工。关于陈海江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现查明,王伟系陈涛妻子,该债务系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涛的妻子王伟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伟身份证号:××二、冻结、扣划陈涛、王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账号78×××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