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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倪嘉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085号原告张建英,女,195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嘉达,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英诉被告倪嘉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建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孙 闫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