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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乔美芹与王凤、刘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美芹,王凤,刘德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601号原告乔美芹。被告王凤。被告刘德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芹与被告王凤、刘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美芹撤回对被告王凤、刘德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雅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