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桂华与张坤、徐素和、周程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桂华,张坤,徐素和,周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12号申请执行人申桂华,居民。被执行人张坤,居民。被执行人徐素和,居民。被执行人周程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桂华与被执行人张坤、徐素和、周程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周程华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蔡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