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强娟与孙维青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29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