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强娟与孙维青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29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