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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其宣��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其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318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被告蒋其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14,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其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