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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启海与被上诉人魏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启海,魏立,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蒋小婷,张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海,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立,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原审被告盐城市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418号。法定代表人高石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毕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蒋小婷,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原审第三人张希龙,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民初字第5024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