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执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2015)穗南法执字第2856号李丽娟与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娟,胡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胡艳芳,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关于李丽娟与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胡艳芳应向李丽娟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李丽娟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艳芳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艳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艳芳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艳芳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8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马伟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