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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许筛网与夏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筛网,夏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73号原告:许筛网。委托代理人:史秀华、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双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筛网诉被告夏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筛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筛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