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波波与罗仙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波波,罗仙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64号原告:邱波波。被告:罗仙富。委托代理人:郑的,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波波与被告罗仙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波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波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邱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