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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波波与罗仙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波波,罗仙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64号原告:邱波波。被告:罗仙富。委托代理人:郑的,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波波与被告罗仙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波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波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邱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