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开成与白东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开成,白东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开成。委托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东进。再审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六建司)、李开成因与被申请人白东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六建司、李开成申请再审称:1.白东进以其为重庆六建司、李开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提起要求重庆六建司和李开成予以赔偿的诉讼,经过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白东进的诉讼请求,一、二审人民法院却依据承揽关系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系超出白东进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2.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量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资质审查,本案一审查明和认定工程量为22万,本案不在资质审查范围内,重庆六建司、李开成不存在选任过失。重庆六建司、李开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由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白东进与重庆六建司之间系承揽关系符合本案实际。白东进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健康权纠纷,一、二审人民法院案由表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庭审过程中,白东进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后,重庆六建司和李开成用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非劳务关系予以抗辩。一审人民法院要求白东进对抗辩理由发表意见,白东进称本案案由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故,白东进的诉讼请求中要求重庆六建司和李开成赔偿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确定,故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并未超出白东进的诉讼请求。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白文奎、白东进等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重庆六建司将房屋拆除工作交由白文奎、白东进等人去完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一、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重庆六建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上述判决的赔偿金额少于白东进的起诉要求的金额,一、二审人民法院并不存在超越诉讼请求的情况。综上,重庆六建司、李开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开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