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异议人郑燕与被执行人刘文利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燕,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异3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郑燕。被执行人:刘文利。利害关系人:李红,系刘文利之妻。本院在执行郑燕与刘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燕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此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郑燕于2016年4月8日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德州鑫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郑燕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 鹏人民陪审员 乔桂芹人民陪审员 刘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