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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金亮本、雷金兰申请执行李茂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亮本,雷金兰,李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金亮本,男。申请执行人雷金兰,女。被申请执行人李茂胜,男。关于金亮本、雷金兰申请执行李茂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茂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金亮本、雷金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73549元(执行款171083元、执行费246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茂胜尚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向土地、房产、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茂胜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鉴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案件赔偿款又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金亮本、雷金兰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经审查决定予以金亮本、雷金兰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85000元。申请执行人金亮本、雷金兰自愿放弃执行款171083元的执行,同意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思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