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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遵义红花岗湘江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湘江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801号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法定代表人曾卓。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秋霖,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红花岗湘江医院。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借到办事处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汪礼俊。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红花岗湘江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贵州程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