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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海彬与任洪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彬,任洪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429号原告赵海彬,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任洪佳,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彬诉被告任洪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海彬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