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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344-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04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344-5351号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法定代表人潘东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4楼。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八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八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八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区。被告称其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八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对八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庄    晓    民书 记 员 李    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