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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某、康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康某,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9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曾用名吕光正、吕玉坤,经商。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康某,郸城县电业局职工。2015年12月12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孟繁斌,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别名罗丹丹,无业。2015年12月11日到郸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康某、罗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康某、罗某及康某辩护人孟繁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以来,在郸城县家和盛世小区东门一棋牌室内,被告人吕某伙同被告人康某、罗某、胡秀荣(在1逃)采取在麻将桌上装置芯片,通过遥控器控制芯片的手段,先后骗取石某等人820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辩称,我认罪,但诈骗的钱数没那么多,我总共分了5000多元。被告人康某辩称,我认罪,但诈骗的钱数没那么多,我只来了一次,分了1000多元。辩护人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诈骗罪无异议,指控被告人诈骗8.2余万的数额事实不清,被告人康某仅参与一次,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康某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罗某辩称,我认罪,但诈骗的钱数没那么多,我只分了1000多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来,在郸城县家和盛世小区东门一棋牌室内,被告人吕某采取在麻将桌上装置芯片,通过遥控器控制芯片的手段,伙同被告人康某、罗某等人先后骗取石某等人10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吕某供述,我以前打麻将老是输,后来我在网上了解到可以遥控器和在麻将机上装芯片让别人一直输钱我赢钱,就想自己也买个芯片和遥控器打牌用。2015年过完年,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在网上查到郑州火车站附近卖的有这种芯片和遥控器的,我就自己一个人来到郑州火车站附近去找,到郑州后我看到郑州火车站附近都是卖这种遥控器和芯片的店,问了两三家店,随便找了一家进去了,老板向我介绍说买个他的专业万能遥控器,只要是装有芯片遥控的自动麻将机都能测试出来,对上频率的就能控制住,控制住就可以操作麻将了,我就花800块钱左右买了一个他说的遥控器。后来我拿着遥控器在郸城县家和盛世小区东门斜对面的一个棋牌室测试到里面有一个麻将桌可以控制,我想着我自己一个人骗别人的钱不好骗,我就把我能利用遥控器控制麻将桌骗别人的钱的事给经常在这个棋牌室打牌认识的九妹说了,希望九妹能和我一起骗人家钱,九妹一听就同意了,我刚开始和九妹一块利用遥控器控制麻将桌骗别人的钱,之后康飞看我们光赢钱,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考虑到康飞在这个棋牌室比较熟,好组织人给我们打牌,骗钱比较容易,我就给他说了我和九妹一块利用遥控器诈骗别人的钱的事,我就让康飞也加入了我们,后来我让打牌认识的比较熟的罗某也加入了我们,我们说好诈骗了别人的钱之后我们四个平分,这个遥控器一般都是我和罗某操作,我们诈骗过有一个叫”霞”的(30多岁),一个叫”玉霞”的(30多岁),一个家和盛世的老婆(60岁左右),一个叫”胖子”的男子(40多岁),还有几个不认识的。我们看老石玩的大,他的钱比较容易骗,我们我和九妹、罗某、康飞就经常换着人和老石打牌,一般都是坐那个能控制的麻将桌。我们和老石打牌一般都是打50的底,可以跑一个(加倍),蹲一个(加倍),200封顶,有时也打20底,80封顶,一般上午一场、下午一场,输赢大概也就几千块钱,一般都是老石输,我们几个赢,分钱最多没有超过1000块钱,有时我不在家了,就把遥控器给罗某,她拿着给老石打麻将,骗老石的钱。在10来天前,那个自动麻将桌不能用遥控器控制了,后来我得知安装在麻将机里的控制芯片是有使用次数的,就到郑州花了200块钱买了个芯片,在打牌时找个理由把麻将机打开,把芯片装到这个自动麻将机专门的插孔里,接上电源,再把芯片拔出来,就能用遥控器继续控制这台麻将机了。我就换了一个芯片继续用,到了今天上午老石约我和罗某、九妹一起打牌,打了有3、4盘,老石说这个自动麻将桌子有问题,又叫了几个人过来,拿了一个像充电宝的仪器把这个有问题的自动麻将机查出来了,不让我们走,后来九妹和罗某不知道什么时间走了,遥控器罗某带走了,老石把我带车上去让我把赢他的钱退给他,拿20万赔偿他的损失,不给他钱不让我走,到了下午,不知道谁打电话报警了,你们来就把我们带走到公安局了;2、被告人康某供述,我和吕某是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里认识的,我不经常去玩,老板给我打电话,如果我有时间就去玩。我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和吕某、九妹、罗某一起打麻将共分到1600元左右,因为我在麻将馆里给吕某接触的时间长了,我看他从来没有输过,就问他为什么一直不输,他告诉了我他会出老千,能保证不输,我就和他一起商量着用出老千的方式赢别人的钱。我知道通过遥控器控制麻将桌出牌顺序骗别人钱是违法行为,以后再也不会干了;3、被告人罗某供述,2015年10月20号左右,有个朋友吕玉坤叫我去家和盛世南面100米左右路东的麻将场去打牌,当天我因为有事没有去,第二天早上我没事了,骑着电动车就去了家和盛世那边的麻将场,吕玉坤叫我打麻将,吕玉坤说:“你自己坐下打麻将,这个麻将机我有遥控可以控制,如果赢了钱,你要分给我一半”,我问吕玉坤:“你为什么不坐下,咱们一块打呢?”吕玉坤说:“我还要操作遥控器,再说咱两一起打不方便,容易引起被人的怀疑,你自己一个打,能赢三个人的钱,你没有来过这个地方,别人也不认识你,而我在这打的多,别人都认识我,你赢钱没事,他们不会怀疑。”然后我就坐下和他们打了,当天打到11点,打的是20带跑的,当天我赢了380元钱,我把赢的钱分给了吕某一半,然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大概两点左右,我又骑着电动车去了家和盛世那个麻将场,我到的时候吕玉坤已经在麻将场了,当时玩麻将的人不够,我就等了大概20分钟,等人够了,我们就坐到了靠窗户那边的麻将机上,我坐的北门,我打到5点左右,打的还是20起步带跑的,我赢了大概800元,我就又给了吕某一半,我和吕某也没有任何交流,我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吕某通过遥控器控制麻将机的出牌顺序,让我们赢钱,除了吕某,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通过遥控出牌打麻将骗别人钱的还有一个叫九妹的女的,一个叫康飞的男的,我是在麻将管里听别人这么叫他们的。我们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里打麻将都是坐在西北角靠窗户的那个桌子,因为吕某都是让我们坐在那个麻将桌,吕某说只要坐那个麻将桌上就能让我赢钱,其他的也别问,我们打麻将都是起步20带跑、带“捞”、带“混”的。我们骗过一个叫“老石”的、一个叫“玉霞”有点胖的女的,一个叫“霞”有点瘦的女的,我和老石来的多一点,对老石印象深点,其他的人我真的记不清了。我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里除了我输的钱之外,我一共到手的现金也就是1500元左右。我和吕某同时坐在麻将桌上打麻将有2次,和九妹同时坐在一起打麻将有3次,和康飞同时坐在麻将桌上有1次,具体我记不清2015年11月3号那天,我就又去了那个麻将馆,当时有我,九妹,老石,当时吕某没在那,老石说,今天就是要和吕某打麻将,然后王秋就给吕某打电话让吕某来麻将馆了,然后我们四个就坐下了,玩了两把,吕某说有事要走,老石不让他走,说“麻将桌有问题”,然后老石就叫了很多人麻将馆里,进来的人把麻将馆的门锁了,不让我和九妹,吕某出去了,老石把吕某拉到了小屋里谈话,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老石派的有两个人盯着我,过了一会,老石说“今天我也不找你们的事了,我和吕某要把这个事情说清楚”,他们也就没有再紧盯着我,我就回去了,这是我和吕某,九妹最后一次在家和盛世东门的麻将馆打牌。老石发现我们骗他钱的那天,吕某怕老石搜他的身,就偷偷的把遥控器塞给了我,我把遥控器放到了麻将馆里卫生间里地板的一个洞里了。我知道你和吕某、九妹、康飞通过遥控出牌顺序骗别人钱是违法行为,我下次不会再干这样的事了;4、被害人石某陈述,2015年8月初,我开始在家和盛世小区东门往南100米左右的一间棋牌室打麻将,在麻将桌上认识了吕某、康飞、九妹、罗某,刚开始是打着玩,也没有输多少,后来我越输越多,基本上都输给了吕某、康飞、九妹、罗某他们四个人,到现在为止我输给他们四个的大概有5万元左右,我发现不对劲,也听别人说了我们经常玩的那桌麻将有问题,吕某出老千、对麻将做了手脚,开始我不太相信,昨天我让我朋友发了一个麻将测试仪,今天我带着测试仪又去这个棋牌室打麻将,吕某、罗某、九妹,他们三个也来了,我给他们三个打的,打了四圈之后,吕某要走,我不让他走,我说麻将有问题,他说没问题,问我咋知道有问题,我把测试仪拿出来插上电,我一测试,显示我们来的那桌麻将有问题,吕某说他不知道咋回事,不是他做的手脚,吕某看围观的人很多,吕某就拉着我去棋牌室里面的屋里,给我说我输多少钱他给我多少钱,我说不行,吕某说他出来给罗某和九妹商量一下,我也出来了,我对九妹和罗某说我不管你们俩,我只针对你们的头(吕某),吕某看我只针对他,说要给我十万,我不同意,我和另外四个经常在那打牌的伙计把吕某拉上我的车,吕某在车上打电话让别人给他打钱,也不说打多少钱,听吕某打电话的意思是让别人来救他、把他弄走,我们怕吕某喊过来的人太多,我就开车拉着吕某和另外四个打牌的伙计在世纪广场周围转悠一个半小时左右,然后我把车停在了棋牌室南边的路口,吕某在车上给别人打电话找人说情,意思是要和我私了不让我报警,吴台街上的杨国全给我打电话问我什么情况,想从中说情,问吕某赔我钱没有,我正接电话的时候,吕某下车就跑,我就追,我看见他跑进了一家女子美容馆,我进去把他拽出来拉上了车,我说报警,他抢我的手机不让我报警,我们发现有车跟着我们,我就开车继续转悠,转悠到李楼乡,这时候是中午12点多了,我们就在李楼街上吃饭,吃饭之后在车上吕某一直说要给我钱,但是就是不给,我知道他是在拖延时间,我们就开车回郸城了,走到我们打麻将的棋牌室路边,我就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侯某证言,我是来为吕某诈骗案作证的,我被吕某、康飞、罗某、九妹他们骗钱了。我在家没事时经常去家和盛世东门的麻将馆打麻将,我经常见到吕某、康飞、罗某、九妹他们四个人中的两个人或三个人在一张桌子上坐着,而且他们几乎都是坐在靠麻将馆西北角的那张桌上,有人过来,他们就说三缺一,喊我过去和他们一起打麻将,我就坐下了,我和吕某、康飞、罗某、九妹打麻将几乎没赢过,打了有五次,输了有4000元左右,我看到麻将机里的程序和芯片了,知道他们可能通过遥控器控制出牌,保证他们只输不赢;6、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来作证人的,我是为吕某在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设局诈骗我的钱来作证的。我在麻将馆别人都叫我玉霞,吕某他们一伙人都是这样叫的,和吕某一起通过打麻将骗我钱的人我知道的有九妹、罗某、康飞他们几个。我一般是下午一点多去家和盛世东门的麻将馆去打麻将,有的时候有空位我就坐下了,没有空位我就在那看别人打,但是一般我经常遇到吕某、九妹、罗某、康飞他们其中的两个人或者三个人在一张桌子上坐着,他们就对我说三缺一,或者对我说正好少一个人够一桌,就喊我坐下,我就和他们一起打麻将了。我和吕某、九妹、罗某、康飞他们打麻将大多数是输钱,赢得次数很少,几乎没赢过,输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大概有二千多块钱吧。我和吕某、九妹、罗某、康飞他们打麻将一直输钱没有发现他们是在骗我的钱,我一直觉得是自己手气不好,我还想着不再和他们打麻将了,现在知道了,我看到麻将机里的芯片和刷程序的机子了,和其他的麻将机不一样,他们可以通过遥控器操作让他们只赢不输;7、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在家和盛世南边棋牌室打麻将时,有几人合伙骗我的钱。大概七八天前以来,我经常到家和盛世南边和田玉对面棋牌室内来麻将,认识了九妹(化名)、罗某、玉昆(化名),我到棋牌室后九妹(化名)喊我坐她们那个桌来麻将,我们这一桌有罗某、九妹、玉昆(化名)和其他人对锅子、我,我们来的是20元的,罗某跑100的,这次我输了1700元。还有一次我到家和盛世南边和田玉对面棋牌室后玉昆(化名)让我和他对锅子,由玉昆来麻将我在旁边看着,这次我们这桌有罗某、玉昆(化名)、九妹(化名)、老石(化名),这次我和玉昆一共输了1150元,我掏出去550元,玉昆掏出去600元。我和他们来过三次,共输给他们3000余元,我每次参与来牌,都是他们事先坐好两个或三个人主动叫我来牌。他们是设好的套,我每次来都输;8、证人张某乙证言,今天下午我去家和盛世小区南边的棋牌室去玩,听说有个叫吕某的在这个棋牌室以打麻将为名义骗别人钱被查了,因为我不认识吕某,我就问了被查的人谁,在棋牌室打麻将的人给我说,被查的人也给我来过麻将,我一想我之前也在这来过几天麻将,就那几天输了2万元左右,我也是被他们骗了,我来队里反映情况。我是2015年7月份左右,朋友带我去家和盛世东门南边的棋牌室去玩,我看棋牌室有麻将桌,我开始在这个棋牌室打麻将,刚开始玩的比较小,越来越大,最大玩200元的,我在那打麻将打的有5,6次,基本上没赢过,最后输的有2万左右,我老是输钱,我感觉他们几个有问题,就再不去那个棋牌室我打麻将了。我能辨认出给我打麻将的那几个;9、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听说吕某因为打麻将骗钱被抓起来了,我也和吕某打过麻将而且一直输钱,我感觉被他们骗了,所以来作证。我一般一个月去3、4次家和盛世东门的麻将馆去打麻将,到了麻将馆之后,吕某他们就喊我过去打麻将,一般吕某都是和九妹和罗某坐在一桌,我就去他们桌上打麻将,坐在西北角靠窗户的麻将桌上。我和吕某、九妹、罗某、康飞他们打麻将没有赢过,全部都输钱,我和他们打了大概3、4次麻将,一共输了3000块钱左右。我去家和盛世东门麻将馆去打麻将,都是吕某他们喊我去他们所在的麻将桌上去打麻将的,我知道张某甲和王某甲她们也是经常输钱,我和吕某、九妹、罗某、康飞打麻将一般都是一把20元起步,吕某说他每把跑200元的,而且吕某经常自摸,有的时候还天胡,所以吕某总是赢钱最多的;10、证人王某乙证言,前天你们公安局的查出吕坤(吕某)在我的棋牌室麻将桌上做手脚诈骗别人的钱,我来反映情况。我在家和盛世东门南边的开棋牌室,这个棋牌室以前是我男朋友罗剑锋开的,我刚接手十天左右,我认识吕坤(吕某)、九妹、罗某、康飞,吕坤(吕某)、九妹、康飞在我接手棋牌室之前就在棋牌室来牌,罗某是在我接手棋牌室之后才来打牌的。他们合伙诈骗的事之前不知道,你们查出来之后我才知道。吕坤(吕某)经常在我的棋牌室打麻将,吕坤(吕某)每次去了之后都是先占住靠窗户的那台麻将桌,基本上都是他们几个坐一块来牌(吕坤(吕某)、九妹、罗某、康飞)。我接手之后他们几个都是和老石在一块打麻将,我接手之前不清楚情况。上我棋牌室打牌的我都是让他们玩20元、40元的,不让他们玩大的,具体他们玩的多大我不清楚,但是听说他们几个玩的稍微大点,有100元、200元的,每个桌子都是固定给我40元打底钱。另有郸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谅解书、领条、郸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康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82000余元证据不足,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康某、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超杰审判员  王祖宁审判员  韩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