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海涛申请王松涛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王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人。被执行人王松涛,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与被执行人王松涛公证债权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证执字第33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9日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被执行人王松涛所有房产一处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36298.87元抵顶部分债务,剩余债务继续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松涛应��还申请执行人周海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松涛所有的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周海军抵偿债务236298.87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周海军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周海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