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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启翠与严光俊、李珩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启翠,严光俊,李珩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财保7号申请人严启翠,女,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严光俊,男,生于1981年5月1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李珩嘉,女,生于1992年3月25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严启翠因与被申请人严光俊、李珩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光俊、李珩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严启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启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光俊位于X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李珩嘉位于X房屋。申请人严启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