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启翠与严光俊、李珩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启翠,严光俊,李珩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财保7号申请人严启翠,女,生于1966年4月1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严光俊,男,生于1981年5月17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李珩嘉,女,生于1992年3月25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严启翠因与被申请人严光俊、李珩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光俊、李珩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严启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启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光俊位于X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李珩嘉位于X房屋。申请人严启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