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潘树卿与哈斯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树卿,哈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潘树卿,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哈斯花,女,蒙古族,教师。潘树卿与哈斯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50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斯花、哈斯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树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哈斯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树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哈斯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树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青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