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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积义与贾星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义,贾星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280号原告王积义,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贾星昌,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义与被告贾星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积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积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积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积义承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胜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