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2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