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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2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被告:郭某,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