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与被告周井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周井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0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负责人王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劲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员工。被告周井广,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与被告周井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井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撤回对被告周井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