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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日成与陈燕贵、秦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日成,陈燕贵,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黄日成,农民。被执行人陈燕贵,农民。被执行人秦莲,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日成与被执行人陈燕贵、秦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燕贵自动履行执行款3050元���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季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