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民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胜刚、马路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胜刚,马路,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胜刚。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1-202号。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胜刚、马路为与被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3月10日,上诉人黄胜刚、马路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3月16日,上诉人黄胜刚、马路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3月27日,因本院未批准上诉人缓交上诉费,故再次通知上诉人交费,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6.00元,上诉人黄胜刚、马路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