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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58号原告谢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