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58号原告谢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