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道普与柏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普,柏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50号原告谭道普,居民。被告柏茂梅,居民。委托代理人谭秋莲,居民。原告谭道普与被告柏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道普、被告柏茂梅的委托代理人谭秋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道普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之夫谭松之借原告现金30000元,并立下借条交原告持有,后谭松之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还。据查,被告之夫谭松之曾用名“谭嵩芝”,被告与谭嵩芝于198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被告与谭松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柏茂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柏茂梅辩称,谭松之生前没有为家庭开支借过钱,在谭松之生前,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及谭松之家里要过钱,即使谭松之借钱也是用在村里上缴费用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借款人谭松之向原告谭道普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约定借期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如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后借款人谭松之去世。被告柏茂梅与借款人谭松之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因借款未有偿还,原告谭道普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柏茂梅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柏茂梅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柏茂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对借条中谭松之的签字有异议;被告柏茂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书及比对样本,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谭道普申请证人梁某和苗某到庭,证人梁某陈述“我与谭道普是同事,2014年至2015年元旦左右,我在他办公室喝水,有一个五十来岁姓谭的老头来找谭道普借钱,后来谭道普拿钱给那个老头,老头签完字以后就要请谭道普吃饭,到中午了,我们要下班走了,谭道普叫我们一起去吃饭”;证人苗某陈述“2014年年底的时候,谭松之上谭道普的办公室找他借钱,中间我出去过,当时说借几万,现在具体记不清了,中午我与他们一起出去吃饭的”;原、被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无异议。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申请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马派出所证明二份、证人证言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谭松之向原告谭道普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柏茂梅与借款人谭松之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柏茂梅与谭松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起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谭道普要求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被告柏茂梅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柏茂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对借条中谭松之的签字有异议;被告柏茂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书及比对样本,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柏茂梅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谭道普要求被告柏茂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茂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道普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柏茂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起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