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65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申请人曹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37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曹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