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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政嘉与娄莹莹、荀铁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政嘉,娄莹莹,荀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异16号案外人郑州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毛振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政嘉,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4月4日。被执行人娄莹莹,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荀铁梅,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政嘉与娄莹莹、荀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州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车辆。异议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郑州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玉华审 判 员  李运兴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