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03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4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31民初481号原告白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李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队支书,住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于2016年4月13日以找到被告再另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白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白X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