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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申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周先均与黄水发、曾维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先均,黄水发,曾维萍,黄金发,钟玉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申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先均,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水发,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维萍,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金发,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钟玉秀,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宁国市。再审申请人周先均因与被申请人黄水发、曾维萍、黄金发、钟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先均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支持申请人营养费,且误工天数应为19天而原审只认定为14天,财产损失也未得到支持,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中只是受到右肩胸软组织挫伤、鼻部挫伤,故不发生营养费用,误工天数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予以确认为14天并无不当。至于财产损失问题,因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综上,周先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先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盛敏芳审判员  石祖辉审判员  凤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