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林金发与林水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金发,林水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1号申请人林金发。委托代理人黄炎秋、谈旭,系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林水晖。申请人林金发与被申请人林水晖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水晖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林金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林金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水晖价值23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林金发上述诉前保全提供价值2320000元的限额担保(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注册号310000000114008,证照编号00000000201501130049,法定代表人黄家骝,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水晖价值23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林金发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