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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41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住达川区(原达县)。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28日,汉族,住达川区(原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生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