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贾知章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知章,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贾知章。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知章与被执行人李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知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