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贾知章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知章,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贾知章。被执行人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知章与被执行人李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知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