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任波、王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任波,王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路南段45号。负责人刘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任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王小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任波、王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任波、王小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任波、王小琴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13148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任波、王小琴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