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建业、郝立萍与苏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业,郝立萍,苏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业,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回族,张家口市桥西大市场下岗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郝立萍,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回族,张家口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苏玉海,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建业、郝立萍与被执行人苏玉海民间借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玉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78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