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执字第2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有照(又名王有兆)与被执行人山西贤达纸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恒通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照,山西贤达纸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恒通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照(又名王有兆),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三交镇刘王沟村。被执行人山西贤达纸业有限公司(原山西恒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城西关。法定代表人吴广安,系该公司经理。(2014)稷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山西贤达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有照购货款13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贤达纸业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代理审判员 孙红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邵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