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李晓燕、李晓英、李晓鸿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李晓燕,李晓英,李晓鸿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53号原告李晓峰,男,住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号***室。被告李晓燕,女,,兰州市公交集团第五公司职工,住兰州城关区火车站东路47号201。被告李晓英,女,兰州市公交集团第五公司职工,住兰州城关区火车站东路47号201。被告李晓鸿,女,兰州市公交集团第五公司职工,住兰州城关区火车站东路47号20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诉被告李晓燕、李晓英、李晓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邢定君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王秋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