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瑞与彭爱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彭爱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6民初455号原告:马瑞,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爱强。原告马瑞诉被告彭爱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瑞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爱强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瑞诉称,2012年3月,原告受被告的安排为被告承包的巨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墙面粉刷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10000元劳务费未给,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10000元,并从欠款之日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彭爱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所欠原告施工劳务报酬1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资金紧张,现无力偿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出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经原告举证及法庭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3月,原告受被告的安排为被告承包的巨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墙面粉刷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用,欠原告10000元未能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确认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彭爱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申请调解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爱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瑞劳动报酬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院确认的付款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爱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玉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