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建强与清远市景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庆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清远市景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庆昭,陈健文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723号原告:朱建强,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215。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惠洁。被告:清远市景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马庆昭。被告:马庆昭,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陈健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公民身份号码×××053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强诉被告清远市景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庆昭、陈健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朱建强负担。审判长 周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