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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9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