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兰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郭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兰某在沈阳市和平区���京南街7号夜未央迪吧门前的停车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包曙光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兰某持木棒将被害人包曙光头部、左肩胸背部、膝部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包曙光左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头皮挫伤为轻微伤。2015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兰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兰某已与被害人包曙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包曙光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包曙光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包曙光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