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景建康与王丽卿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建康,王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景建康,男,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西张白村六组被执行人王丽卿,地址临猗县北景乡北景初中。本院在执行景建康与王丽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