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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景建康与王丽卿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建康,王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景建康,男,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景乡西张白村六组被执行人王丽卿,地址临猗县北景乡北景初中。本院在执行景建康与王丽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