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与詹鹏、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鹏,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鹏,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657。委托代理人王开军、陈伟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智聪。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詹鹏。委托代理人王开军、陈伟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上诉人詹鹏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茶民二初字第26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本案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的住所地为江门市蓬江区,詹鹏系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的法定代表人,现亦居住在江门市蓬江区。且被上诉人送货上门,货物在江门市蓬江区进升纸品厂进行交付,即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系在江门市蓬江区。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门市蓬江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区进升纸品厂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报价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供购方均同意交供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该条款并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条款。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其住所地东莞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詹鹏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新 春审 判 员 李 远 伦代理审判员 王 九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