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巴士分公司与上官光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巴士分公司,上官光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304号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巴士分公司。被告上官光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巴士分公司诉被告上官光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阳巴士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