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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816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