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816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