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孟飞与梁寒冰、牛宝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飞,梁寒冰,牛宝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816号原告:孙孟飞,住吉林市。被告:梁寒冰,住吉林市。第三人:牛宝金,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孟飞与被告梁寒冰、第三人牛宝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孟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孟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孟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8元(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由原告孙孟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