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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孟飞与梁寒冰、牛宝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飞,梁寒冰,牛宝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816号原告:孙孟飞,住吉林市。被告:梁寒冰,住吉林市。第三人:牛宝金,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孟飞与被告梁寒冰、第三人牛宝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孟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孟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孟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8元(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由原告孙孟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